为构建纪检监察和检察司法紧密衔接的监督机制,达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目的,红塔区检察院制定了《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监察委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办案规程》),对红塔区检察院办理红塔区监委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规范,进一步推动区检察院与区监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衔接更加有序、顺畅、高效,形成合力,在惩治贪污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共对涉嫌贪污、受贿的郭某某、孟某某等4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5人办理审查起诉,顺利完成首例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
该《办案规程》全文共四十四条,分为移送起诉、一般规定、提前介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出席法庭、不起诉七个部分,主要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进行明确,重点对提前介入、采取强制措施、补充调查工作等进行规范。
《办案规程》明确监委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应当移送的材料种类。检察院接受案卷材料后,应当对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被调查人在案情况等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登记移送公诉部办理,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商请补送材料。区监委商请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的,应当书面对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和提出意见,检察院提前介入人员应当及时审核案件材料,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并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
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办案规程》明确,检察院公诉部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批准,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与监委案件调查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通报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对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诉部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予以逮捕,经审查拟建议不予逮捕的,应当主动与监委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协商。检察院公诉部经审查认为需要退回监委补充调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制作退回补充调查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并及时办理换押。补充调查完毕后,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对监委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发现有可以或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情形的,应当主动与监委沟通协商,并按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监委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杜美琼 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