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出台了《景洪市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在干事创业中消除顾虑,放开手脚,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细则》明确划定容错条件,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本应给予问责追究和党纪政务处分,但能积极纠错改正,符合容错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正负面清单”,明确了10种可容错、8种不可容错的情形,强调要运用好“三个区分”“六个看”的标准,清晰界定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对容错“可容”与“不可容”进行科学划界。
《细则》还建立了纠错改正机制,要求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细则》还规定,对实施容错纠错的单位或个人,免于处分或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年度考核等方面不受影响;对反映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及时澄清,消除影响;诬告陷害他人的,坚决依纪依法严厉打击,为全市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