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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加强巡察整改监督检查 做好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18-10-09 07:46:15   来源:昭通市纪委

为进一步加强巡察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巡察成果运用,做好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近日,昭通市出台了《市委巡察工作督查暂行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完善督查队伍。坚持“谁巡察、谁督查”原则,以巡察组为主,必要时由市委巡察办协调市纪委监委联系监察监督室、派驻(出)机构、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成工作组,配合巡察组开展督查。对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由市委巡察办与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督办。

明确督查内容。以“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为目标,坚持从严从实原则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情况,以及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制度建设、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五个方面的内容。

规范督查方式。在时间节点上,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督查,原则上从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巡察意见之日起2个月后开展;对问题线索的督办,原则上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之日起3个月后开展。在督查方式上,以“听、查、访、看、评”为主进行综合督查,即听取整改落实情况汇报,查看整改台账、痕迹资料,与被巡察单位进行座谈、走访有关群众,开展实地查看,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对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总体评估。

强化责任落实。对巡察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四不放过”,即问题线索没有搞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人教育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制度建设不完善不放过。在督查成果运用上,督查组在督查结束后,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通过巡察办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对整改到位的公示其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的要求重新整改,并严肃追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马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