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自己抱有侥幸心理,没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给单位、个人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我深刻检讨,希望同志们不要犯类似的错误……”嵩明县纪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组工作人员当众宣布处分决定后,受处分的牛栏江镇新凤小学党员杨某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愧疚地说。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办一批案件、完善一批制度、堵塞一批漏洞、警示一批干部的目的,嵩明县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实行“一案三书”暂行办法》,通过运用《案件处分决定书》《给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廉政忠告书》《党风廉政建设建言书》,做好纪律处分警示教育“后半篇文章”,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暂行办法》要求,发案单位需组织专题会议,当众宣读《案件处分决定书》《给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廉政忠告书》,单位“一把手”要结合“两书”内容与参会同志谈体会。《暂行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案件处分决定书》,对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理决定及法规依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被审查对象要通过《给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廉政忠告书》,以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为例,联系实际分析履职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对单位领导和同事提出忠告;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建言书》,对发案单位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方面,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案件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一案三书”的执行形式和参会人员范围,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时限整改到位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杨富东 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