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协调落实机制的规定》,推动容错纠错机制有效落实,着力营造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州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规定》明确,容错纠错协调落实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规范程序、厘清责任,保护干事者、宽容失误者的原则,主要包括协调机制、协同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机制、澄清保护机制、纠错机制等内容,并对容错程序、结果运用、定期总结通报等进行了规范。
《规定》要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为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衔接配合的容错纠错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做好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强化干部管理使用与容错纠错机制相结合,实现容错纠错与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总结容错纠错机制落实情况,部署工作任务,研究容错纠错事项;建立容错纠错监督机制,对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失误过错,邀请部分特约监察员、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等参与调查核实,听取意见建议。
《规定》对容错程序进行了规范。统一受理渠道,容错免责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规范工作流程,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核实、认定程序,对干部的失误过错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补救措施等方面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同级组织部门意见形成认定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反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主动容错免责。
《规定》对信访举报失实的干部将进行澄清保护,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向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下发《澄清告知书》进行面对面反馈、召开澄清反馈会,公布事实真相,清除负面影响。对诬告陷害、造谣中伤、恶意炒作、干扰改革创新的行为,坚决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要落实好纠错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督促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个人积极主动纠错,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失。对被容错的干部,在日常、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扬奖励时,不受影响;在选拔任用时,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该重用的重用、该提拔的提拔。纪检监察机关在回复党风廉政意见时,对符合容错免责的单位、个人,明确作出不受影响的结论。(程莹莹 艾桂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