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丽江市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监督这个首要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日常监督和经常性管理,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在监督上全面从严、全面发力,真正把监督职责履行到位,确保党内监督和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各级纪委监委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干部;始终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工作中,综合考虑时间节点、违纪违法性质、造成后果、被调查人认错悔错态度等因素,把握好政策与法律、事实与证据、从重与从轻的界限和标准,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从严从实管党治党,抓牢抓实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党组织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形态上下功夫,强化日常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常态化,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少犯或者不犯错误。
举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会,对500余名市直、县区、乡镇“一把手”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对100余名交流提拔的市管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提醒谈话;组织工作组,深入县、乡、村基层一线和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及时约谈提醒基层党员干部200余名。
坚持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立足教育挽救,抓早抓小,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党员干部539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咬耳扯袖353人次,占四种形态的66.5%;运用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163人次,占四种形态的30.2%;运用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9人次,占四种形态的1.7%;运用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4人次,占四种形态的2.6%。通过积极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置的党员干部516人次,占95.73%,起到了立足教育挽救,强化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止党员干部犯大错的效果。
各级纪委监委在处置党员干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过程中,首先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函询,如果被反映人如实说明情况,就进行批评教育,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让有问题的干部知错就改,没有问题的受到教育和警示;如果被反映人不如实说明情况,就启动初核,并严肃查处。如,市纪委监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家庭财产情况,首先对其进行谈话函询,三番五次找被反映人谈话,多次给机会,但是被反映人仍然不如实报告,对于这种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市纪委监委进行立案审查,严肃查处。
各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共对800余名党员干部开展提醒谈话,监督“前哨”的作用初步显现。(卢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