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怒江州基层办案质量,促进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日前,怒江州结合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实践,制定《怒江州纪委关于规范乡案县审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各县(市)纪委、监委认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意见》所指乡案县审是乡镇纪委查办并经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一种案件审核方式。
《意见》共19条,明确了乡镇纪委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当符合的4个条件,报送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9项材料,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反馈乡镇纪委,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意见》要求,乡镇纪委查办的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报送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前必须经过初审,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工作,未经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理,乡镇纪委不得作出处理决定;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成立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应在不改变现行干部管理权限、不改变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保持县域内执纪平衡的要求,依纪依法审理乡镇纪委移送的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处分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人的档案,同时抄送县级纪委(径送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乡镇党委,并在30日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及本人宣布;案件办结后,乡镇纪委负责整理案件材料,调查卷和审理卷分别立卷装订,并定期集中移送县级纪委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
《意见》强调,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专职案件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含分管领导),缺额的须及时调整配齐。乡镇查办的职务违法案件,参照本意见提请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以及县级直属机关查办的违纪案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乡镇问责的案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周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