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写入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在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既是纠正集体决策中的偏差、保持党规党纪严肃性的明确要求,也是实现好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正确领导的基本遵循。
作为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重要形式,集体决策不代表可以超越党纪的底线,更不能成为丧失原则、违纪违规的“挡箭牌”“免罪符”。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地方部门想方设法拿集体为“违规决策”披上“合法外衣”,或以“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或福利;或是打着“集体研究”旗号,花样翻新地搞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执行,落实打折;或借“集体研究”的形式走过场,对亟须解决的问题、群众热盼的事情,议而不决,决而无果,一再研究;而对给自己定规矩、扎笼子、削福利的事,能拖则拖,视“集体决策”为规避监督的“旋转门”,躲避推卸责任。
集体决策之所以频繁成为违规违纪“借口”,究其原因,对集体而言,一是“师出有名”,执行力强,拥有了不可置辩的权威;二是“问责无名”,回避性强,“法不责众”,以此为托词能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对个人而言,主要领导利用个人职权,以“开会研究”为由头,助推个人意见变成班子意见,让一些违规违纪的做法在“集体意见”保护下“破壳而出”。而作为班子成员,有的不讲原则,以主要领导说的为准为是;有的存在惯性思维,认为集体决策“不会有事”,板子打不到个人;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大家都一样,不会拿我怎么着;有的观望犹豫,屈服于“出头钉子挨敲打”的压力;有的明哲保身,不是自己分管负责的“一律无意见”,在这些复杂心态的驱使下,“人人划桨无人把舵”,任由“决策之船”随波追流。
集体决策责任承载于集体中的每个人,不可能作为违纪违法的“无罪辩护”,新修订《条例》在细化纪律“刻度尺”的同时,旗帜鲜明地给决策者套上一道“紧箍咒”。落实《条例》规定,首先必须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决不能敷衍塞责、自行其是、各自为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其次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以“集体决定我有责,集体失误‘一锅端’”的清醒认识,克服消极心理,敢于进言谋事,依法慎重决策,为决策提供多维视角和有益信息,坚决纠正不讲原则是非的“一团和气”;还有要厘清决策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记录“台账”,完整记录集体决策由谁主持、谁动议、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等关键信息,做到集体责任追究时有据可查;再有要健全决策问责机制。权责对应、过责相当,将责任细化到个人身上,对经集体决策导致决策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法要责众,违法必究”的氛围,不因违者众而放任,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警示一片,让“集体决策”掩盖下的违纪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普洱市纪委、监委 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