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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8-28 07:46:00   来源:红河州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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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监委干部通过《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开展学习

8月26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红河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即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微信转载,原文打印分发、组织集体学习等形式,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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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通过网站自学

“新修订的《条例》,实现了我们党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今后将握紧纪律戒尺,守住《条例》底线,确保执纪规范,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红河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尹崎如是说。

“新修订的《条例》纪言纪语更精炼,可操作性更强。比如第二十七条,用到了‘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这样一方面覆盖面广,一方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了。”蒙自市纪委委员、监委委员李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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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通过比照表对照学习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中,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其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居‘六大纪律’之首。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说明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建水县纪委、监委干部胡雯钦表示。

“新修订的《条例》,让党纪和国法衔接更紧密了。比如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真正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蒙自市纪委、监委干部马月婵说道。

“这次将‘四种形态’写入《条例》,是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要求,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的制度体现,为规范执纪提供了具体的细化标准。”开远市纪委、监委干部高丽娜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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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讨论学习体会

“新修订的《条例》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规定,制度的针对性明显增强,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泸西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干部杨文婷表示,“今后将着力健全‘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将监督触角延伸至事前酝酿、事中讨论和事后执行全过程,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不断提升派驻监督实效。”

“新修订的《条例》把党员信仰宗教、干部家风建设、搞组织拉票贿选等内容写入条例,解决了我们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这类问题。我将把学习《条例》与党章、其他党内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实质,履行好职责。”屏边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一室陈付辉如是说。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党员违纪处罚的程序、处罚的种类和相关减免情形,明文规定了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工作,为基层纪检干部正确履职提供了依据。”建水县甸尾乡纪委干部陈自龙说道。(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