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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推行巡察工作“双向三评价” 严防“灯下黑”“走过场”

发布时间:2018-07-25 07:46:46   来源:大理州纪委

今年以来,大理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巡察工作,出台并实行“双向三评价”制度,督促巡察组扎实开展巡察监督,督促被巡察单位抓好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巡察质量和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双向三评价”即:被巡察单位对巡察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对本单位巡察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情况进行评价的监督机制。

测评巡察组工作,将巡察组同样置于监督约束之下,严防“灯下黑”。在每轮巡察反馈会上,由巡察办组织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对巡察组发现问题、工作作风、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对评价满意率低于80%的巡察组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巡察干部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地开展巡察。

测评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避免“走过场”。被巡察单位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巡察组及时组织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以民主测评的方式对本单位巡察整改情况进行评价,主要看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是否逐条逐项抓好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是否存在走过场、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对反馈的问题整改情况评价满意率低于80%的被巡察单位,责令在2个月内重新整改,若再次评价仍低于80%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

评价整改情况,保证整改质量,杜绝“搞敷衍”。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由巡察组负责审核把关,并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到被巡察单位,看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切实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看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是否得到全面整改落实,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任务,是否建立巡察整改长效机制,是否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是否以巡察整改为契机促进标本兼治。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出具评价报告,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被巡察党组织不重视整改工作,敷衍了事,整改成效达不到要求的,责成继续整改。(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