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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印发《议事规则》 规范州纪委州监委议事决策

发布时间:2018-07-19 07:50:46   来源:楚雄州纪委

“楚雄州纪委常委会、楚雄州监察委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为规范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确保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近日,楚雄州纪委、监委于今年7月制定出台了《楚雄州纪委常委会楚雄州监委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议事规则》采取章节条款式体例,共8章34条,包括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组织召集、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会议服务保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等方面的内容,对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和州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进行了详细地规范,进一步增强了议事决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州纪委常委会和州监委委员会根据监督执纪监察工作需要,可单独召开,也可合并召开。合并召开的须在会议记录、纪要中分别列明州纪委常委会和州监委委员会的届次,在文书使用中根据议决事项分开表述。州纪委常委出席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不是州纪委常委的监委委员出席监委委员会,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案件审理、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

《议事规则》详细明确了7条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遵循的原则,12项州纪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和7项州监委委员会的议事决策范围,并对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据了解,对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推进工作落实,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主任)汇报,重大事项向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书记(主任)同意后,应当提交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此外,《议事规则》还对州纪委常委会、州监委委员会议事决策范围进行了具体分类,对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中需提请州纪委常委会或州监委委员会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

“印发《议事规则》,是州纪委、监委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把从严治党要求落细落小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政治站位,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向党中央看齐的具体行动。”楚雄州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徐燕梅  张海燕  普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