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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实行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14 07:56:22   来源:红河州纪委

近日,红河州为加强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制定了《红河州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驻村工作队员有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其他原因需召回的等情形之一的应予召回。

对被召回的队员,因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组织培训。无正当理由或无请销假手续不在岗的,责令书面检查。因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免职撤换。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免职撤换。被召回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后,继续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如再次被召回的,免职撤换。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被召回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队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作为其他评先评优对象。被免职撤换的队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取消当年绩效奖励,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将召回通知和处理措施记入个人档案,相关情况在全州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凡有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被免职撤换的,在全州范围通报派出单位,派出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约谈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胡雯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