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州纪委、监委制定印发《大理州纪委监委关于完善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常态化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常态化机制。
《规定》共十一条,立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明察暗访的基本任务、对象、主要内容、组织领导、问题处置、部门协作、纪律要求等7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明察暗访的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规定》明确,明察暗访坚持逢节必查,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三月街”民族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州庆等法定节日期间必查,其他时段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查。主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干部履职担责情况、服务群众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5个方面开展。同时,明确明察暗访工作纪律,要求明察暗访组不得泄露有关内容和相关资料,不得故意扩大或隐瞒发现的问题,不得借明察暗访之机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宴请及礼金礼品、土特产等,与被检查对象有特殊关系的须主动回避。
《规定》要求,加强明察暗访的组织领导,由州纪委、监委统一领导,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各纪检监察监督室、派驻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州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以及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参加。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明察暗访工作,对干扰、阻挠、妨碍明察暗访工作,打击报复甚至威胁明察暗访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现问题的处置,一般性工作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明察暗访组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监督室按干管权限交相关县市纪委、监委或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处置;涉及州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监督室、派驻机构按《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办理。(张宏 许洪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