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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把监督执纪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发布时间:2018-06-05 07:55:20   来源:德宏州纪委

“信访部门收到反映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检举举报应当按照不交流、不请示、即收即送的要求,由信访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阅后,将原件报上级纪委、监委信访部门;初核时限2个月,留置时间不超过3个月,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涉嫌职务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监督执纪监察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为把监督执纪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依纪依法正确行使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措施,德宏州各级纪委、监委严格执行监察法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云南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流程图 (试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常用文书格式(试行)》四项制度,在组织集体学习的同时,以“随机抽签、脱稿回答”的方式组织“月考”,让纪检监察干部牢牢掌握制度规定,对照制度规定严格报批程序和流程管控,保证各项措施使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认真查找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调查措施执行、监察文书使用等方面的不足,对应改进提高。

同时,德宏州积极推进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工作有效衔接,州纪委、监委、州委政法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州委政法委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关于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办法》《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德宏州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公安机关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支持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确保监司无逢衔接,依法合力反腐。据统计,德宏州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以来,已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34件,监委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件。州、县市监委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联动配合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此外,德宏州纪委、监委实行上管一级处置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德宏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关于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统计制度》《德宏州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规定》,严禁各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未经批准与联系县市主要领导私下接触;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执纪审查业务或擅自扩大谈话范围;严禁对涉及党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拖延不办;严禁干预司法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禁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等事项施加影响或打招呼等“十二个严禁”规定。截止目前,德宏州纪委、监委上管一级受理处置反映纪检监察干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9件9人,谈话函询4人、问责3人、了结1人、党纪处分1人。(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