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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出台派驻机构管理办法 规范派驻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2018-06-03 07:50:34   来源:楚雄州纪委

为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近日,楚雄州纪委、监委出台了《中共楚雄州纪委州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派驻机构管理,严防派驻机构管理“灯下黑”。

《办法》把管理和工作分开,按照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原则,紧紧围绕“哪里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明确了派驻机构在州纪委、监委直接领导下,由州纪委、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管理,州纪委、监委其他部室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并从后勤保障、工作运行、学习调研、请示报告、日常管理、交流轮岗、考核奖惩等方面对派驻机构管理进行了加强和规范。

《办法》指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专司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具体业务工作,也不承担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可以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综合监督单位相关会议和活动。

《办法》明确,派驻机构人事、编制、工资、工会由州纪委、监委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年度考核、综合绩效考核纳入州纪委、监委机关一并进行,考核结果统一向驻在单位通报并作为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了定期交流轮岗机制,派驻机构负责人在现岗位履职满3年的适当进行轮岗交流,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派驻机构其他同志在现岗位履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办法》规定,派驻机构向州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向州纪委、监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州纪委、监委述责述廉1次,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或工作中重大情况以及发现或收到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州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州纪委、监委报告。同时,《办法》还对派驻机构干部外出报告报备、请销假以及人事、工资关系不在州纪委州监委的4个派驻机构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要求,派驻机构应当建立每周集中学习日制度或参加驻在单位的学习,并积极开展交流研讨,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派驻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每年至少撰写1篇综合性调研文稿,积极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典型。(王华国  彭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