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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抓作风治沉疴 收心归位容过错 促跨越做活文章

发布时间:2018-05-23 08:00:52   来源:玉溪市纪委

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把大讨论成果转化为强大动力,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对玉溪“七个走在全省前列”、打造“三张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策部署和发展要求,推动玉溪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是当前玉溪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义不容辞,也责无旁贷。玉溪市委书记指出的当前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站位低、工作浮、执行弱、暮气重问题,说到底是作风问题,如何根治这些沉疴痼疾,清除这些阻碍发展的“绊脚石”,营造良好干事创业环境,为抓机遇促发展做活文章保驾护航,值得我们思考。

纠“四风”,做政务提速的推动者。对于玉溪市来说,发展不够仍然是主要矛盾。加快发展,仍然是我们的首要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服务、促进和保障发展,必须继续把纠“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围绕树牢“四个意识”、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思想教育基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四个方面齐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防享乐奢靡之风回潮,确保各级政令畅通、步调一致、风清气正。当前,要抓住创新型城市建设契机,持续推进“放管服”,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推行“马上就办、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服务,为玉溪进一步成为投资“洼地”营造良好软环境。

促作风,做发展环境的优化者。当前,玉溪市经济发展“标兵渐远、追兵渐近”的形势更加严峻,从一定意义上讲,区域竞争主要是经济发展环境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干部作风的竞争。各级党委要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谋划与推进作风建设,把抓作风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新时代历史使命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把作风建设驰而不息抓下去。另一方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做到管在日常、抓在经常,随时把作风和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工作对象上实现从“盯少数”向“管多数”转变,在工作内容上实现从“盯违法”向“盯违纪”、从“事后算账”向“事先阻断”转变,在工作方式上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提升综合效果,以常抓形成习惯和成效,风化俗成,促进全市的作风全面好起来纯洁起来,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奠定坚实基础、营造良好环境。

强监督,做政令畅通的护航者。近年来,中央连续出台关于“调结构、转方式”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七个走在全省前列”、打造“三张牌”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这些政策措施能否落到实处,监督检查很重要。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牢牢把住方向。要进一步探索加强日常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确定的着力培育新动能、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打好“三大战役”、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抓好科教创新城规划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党内“纪律部队”作用,正风肃纪,惩纠并举,不断震慑,促担当、促落实、促深化。要盯住不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坚决处理回避问题、庸懒无为、不作为、不尽责、懒政怠政的干部,持续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以常态化的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要毫不手软地管一管难办的事、治一治难缠的人、动一动难碰的利益,让占着位子不想事、混天度日不干事、敷衍塞责不办事的不作为、不称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没市场、受惩戒,对“磨洋工”“扯后腿”“掉链子”的干部坚决打板子、挪位子、摘帽子,做到“让想干事的有舞台、干成事的有地位、不干事的就没位置”,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巡察探头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持露头就打,言出纪随、寸土不让,保持震慑遏制纠正的高压态势。

容失误,做干事创业的支持者。经济社会发展,靠党员干部在实践中摸索、在干事创业中实现。干事创业不可能毫无差错,要允许失误、宽容失误,激发他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要认真落实《玉溪市关于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旗帜鲜明地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把握政策界限,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区分性质,慎重处理。对单位或个人出现过失或违规情节较轻的,或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等考核测评中不进行负面评价,在党风廉政、干部选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免予负面评价;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最大限度为敢想者“开绿灯”、为敢干者“兜住底”,为全市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孟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