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巡察队伍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巡察工作人员素质,构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为州委巡察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怒江州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中共怒江州委巡察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铁的纪律严防“灯下黑”。
《办法》从总则、人员选派标准、工作职责、内部管理、工作纪律、考核制度等方面对巡察组组成、职责任务、监督管理、纪律要求、考核考评等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依纪依规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依据。
《办法》强调,巡察组工作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办法》明确了严肃追究巡察组工作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是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是泄露党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的;四是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是向被巡察对象提出与巡察工作无关的其他要求的;七是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耍威风搞特权的;八是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以及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的;九是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住宿费、餐费以及在被巡察地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十是不自觉维护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是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巡察工作人员违反以上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的出台筑牢了权力约束的制度“铁笼”,对巡察干部思想、行动、工作进行了纪律约束,使巡察干部真正成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利于提升巡察队伍的纯洁性,对树立巡察干部良好作风和形象,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奠定了制度保障。(吴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