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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完善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发布时间:2018-05-11 07:42:17   来源:玉溪市纪委

玉溪市纪委、监委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尤其是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执纪监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运行,提高监督执纪监察的质量和水平。

通过实行在委机关各部门、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中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精准查找风险点。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登记制度,每年进行排查一次,并时时更新。各部门围绕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从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认真查找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细化风险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由干部监督室督促抓好落实。

研判评定风险等级,依据所行使权力的重要程度、腐败问题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查找出的廉政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规定直接行使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权力或人财物支配权的岗位或部门存在的可能导致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失泄密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风险,定为高等级风险;不直接行使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权力或人财物支配权的岗位或部门存在的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风险,定为中等级风险;不直接行使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权力或人财物支配权,工作内容较公开透明的岗位或部门存在的造成影响较小的风险,定为低等级风险。

严密组织实施。将排查廉政风险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把好排查关防范关,结合工作职责和岗位特点,集体研究确定各科室、各岗位的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压实责任抓好防范。通过防范廉政风险,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防止权力任性。

据悉,玉溪市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探索加强队伍融合、队伍能力素质提升的新途径、新办法。结合《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玉溪市纪委市监委执纪监督(审查)专题会议事规则(试行)》《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备和请销假》《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试行)》《派出机构行文规范》等规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谈心谈话制度,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干部日常行为,强化干部八小时内外的监督,坚决查处违反纪律和规矩的“内鬼”,防止“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律部队”。

下一步,市纪委、监委将建设“智慧监察”系统,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受理及业务办理提供了规范化、智能化的信息辅助支撑,提高纪检监察机关自身预防和反腐败工作科学化、效能化水平。(施卫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