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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敦促违纪违法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08 08:00:48   来源:怒江州纪委

为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主动交代问题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5月7日,怒江州纪委、监委针对涉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发出通告,敦促其限期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7日前(限期1个月),主动向州、县(市)纪委、监委如实交代本人违纪违法事实、退缴违纪所得、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并作出深刻检查的,将依纪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如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同时具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有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纪依法给予减轻或免除处分。

通告重点针对5个方面的问题,敦促涉嫌违纪违法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一是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按照领导干部授意、指示,具体落实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等问题。二是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问题。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搞指定提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甚至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三是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脱贫攻坚工作中贪污侵占、行贿受贿、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扶贫项目分配、审批、招投标、验收等环节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向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易地搬迁、产业扶贫、对口帮扶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惠农资金“动奶酪”“伸黑手”等问题。四是涉黑涉恶及“保护伞”问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为“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等问题。五是其他违反党纪和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

通告规定,有6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如实交代问题,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一是本人主动如实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问题的;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有关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但违纪违法人员尚未受到审查调查谈话或未被宣布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经过教育,主动如实交代自己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是有关人员被他人举报,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谈话或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后,除如实交代被举报的违纪违法事实外,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违纪违法事实的。四是有关人员被他人举报后,虽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但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的;五是有关人员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说清问题,随后10天内本人亲自到纪检监察机关坦白的。六是经亲友规劝后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亲友主动将有关人员送至组织如实说清问题的。

同时,通告鼓励广大群众实名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对检举揭发或提供线索的公民信息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案件给予检举人相应奖励。

通告强调,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伪造证据、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人员,坚决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对窝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检举揭发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泄露检举揭发公民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据悉,州、县(市)纪委监委将分别设立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接待点,负责受理主动交代、举报事宜。(杨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