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有企业监管部副主任,我不应该向供应商借钱,我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条之‘(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规定;我曾将自己的财物寄放至朋友的商铺处售卖,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之‘(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我将以更积极的态度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各种规章制度,严以律己、干净做事……”
这是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对监察对象谈话函询后,监察对象作出的书面说明,也是该州谈话函询覆盖六类人群的一个缩影。
“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我们把监督摆在首位,坚持抓早抓小,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话函询覆盖六类人群。”从检察院转隶到州纪委监委任第二纪检监察审查室主任的牛晓东介绍,他们已对2名国有企业部门负责人、1名医疗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了谈话函询,为了让被谈话函询对象认识错误,有的进行了2至3次谈话,从最初的不配合、不以为然到主动说清问题、深刻认识错误,真正做到对监察对象“红脸出汗”常态化。
“哪些可以谈?哪些不可以谈?我们针对六类人群确定了谈话函询标准,对反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违纪的可能性较小、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谈话函询。”德宏州纪委监察案件监察管理室主任陈鴴介绍,对于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监督室、审查室先集体研究,提出拟处置意见,经分管副书记、常委同意后,提交书记办公会逐件进行分析,确定处置意见。纪检监察监督室、审查室根据谈话对象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经纪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同意后,实施谈话函询。2018年监委组建挂牌以来,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函询55件57人,谈话函询已覆盖六类人群。
“谈话结束后,均要求谈话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情况说明),由所在县市、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工委书记)签字背书。同时要求谈话对象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对群众反映个人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检讨。”牛晓东说,他们注重抓实谈话函询的后半篇文章。
为了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德宏州纪委监委还采取随机、公开、滚动抽取和承办部门交叉抽查的方式,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抽查验证,若发现谈话对象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交代个人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谈话或审查调查的,从严从重追究纪律责任。德宏州民政局军供站出纳祁波谈话函询时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如实说清问题,受到留置调查处理。(杨富东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