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经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曲靖市监察委员会对宣威市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黄荣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
依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且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根据已掌握的问题线索,曲靖市监委逐条比对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符合法定情节,经报请省监委批准后,黄荣成了曲靖市监委成立后,调查的首名市管干部。
“适用留置措施必须是办理了立案手续之后,经过监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方可采取留置措施。严格的审批程序反映出监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保证留置措施的依法适用,确保留置措施不被滥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违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依法反腐、文明办案,我们的要求更严了,任务更重了,压力也更大了。”曲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说。
今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第一年,曲靖的依法反腐也随之迈上了新征程。据统计,曲靖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对象(党员领导干部)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前的1万多人增加到了现在的10万多人,增长了10倍之多。
打铁必须自身硬。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表示,要把对党忠诚、敢于担当、本领高强、清正廉洁作为根本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锤炼政治品格,补齐能力短板,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律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梅思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