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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探索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 为敢想者“开绿灯” 为敢干者“兜住底”

发布时间:2018-01-31 09:01:48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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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早的个别县市先行先试,到部分州市出台规定、案例逐渐积累、研究制定省级制度性文件,云南省探索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制度已近两年。如何遏制“为官不为”苗头,避免少数干部“为了不出错,宁可不干活”?请看云南的探索。

2017年年末,云南澄江县委组织部收到“澄江县鼓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纸函告,县内九名被处分的科级干部被“容错免责”,这也意味着之前的“过错”将不会影响他们当年的年终考核和未来的提拔。而算上年中被免责的洪丕彦,澄江县被“容错免责”的干部达到十人。

公车停在了家门口被举报,为何当事人没受纪律处分?

公车私用,有图有真相,谁知玉溪市澄江县路居镇民政办主任洪丕彦却直呼冤枉。

夜里把喷涂着“民政救灾”的公车停到了自家门口,事情被群众拍照举报到中纪委,云南省纪委下单督办。“当时按了80多个手印,接受调查直到凌晨4点。”

如果被定性为公车私用,洪丕彦可能面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仅无法提拔,连当年评优资格和绩效奖金也将被取消。

“主观上没有办私事的目的,客观上当天我没开公车,并且还有镇里的应急文件做依据,搞不懂我为啥就成了被调查对象!”洪丕彦介绍,当时澄江县尚未进行公车改革,有的村小组单程就要半个小时车程,如果每次都开私车前往,“自己那点工资差不多都得搭上”。

洪丕彦口中的应急,是落实殡葬改革。不愿火化坚持土葬、大操大办丧事、一场丧事花个三五万,玉溪群众有苦难言却又深陷其中。2015年开始,玉溪市推行殡葬改革。由于一旦下葬后再强行送往火葬场容易激化矛盾,当地要求基层民政干部24小时要处于在岗状态。

为了落实殡葬改革的相关规定,路居镇专门开会制定应急反应文件,要求民政办主任要一天24小时人不离车,以便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跟踪遗体火化直到公墓安葬。2016年元旦放假期间,洪丕彦将喷涂“民政救灾”标识的公车停在了家门口,没想到却被群众举报到了中纪委。

洪丕彦喊冤,路居镇党委政府也出面解释。“节假日公车集中统一停放是原则规定,但人不离车更有利于殡葬改革落地。如何处理,对我们纪委也是很大的考验。”澄江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付俊东说。

“出于公心,又有集体决策,能否免责?”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洪丕彦向澄江县纪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殡葬改革期间,洪丕彦实际上是24小时随时待命,尽管时间上是节假日但也可以视作在岗状态。作为干部管理部门,既要严管也应厚爱,从而保护干部勤勉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澄江县委组织部部长宋成杰说。

很快,调查结果出炉,经过调取周边录像,确认洪丕彦确实没有公车私用。洪丕彦也因此成为玉溪市首个被容错免责的干部。

连续三任干部被处分的岗位,终于迎来了“新官”

“我可以干这活,但别让我签这个字。”由于澄江县住建局连续三任规划科科长没谋私利便背上了处分,别人眼里的香饽饽,却成了烫手山芋,长期空缺。

抚仙湖畔的澄江县,环保要求严,但凡动工基本都要去住建局规划科报批。“一度谁当规划科长谁被追责。”澄江县住建局副局长张涛说。

由于科长长期空缺,规划科的工作各个科室负责人轮流做,相关审批由住建局副局长、局长直接签字。由于没有专人负责,住建局规划科审批效率低下,常被投诉。

随着容错机制出台,去年5月,瞿兵走马上任。“不少项目都是省市重点项目,又已经通过了规委会讨论,我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放心审批签字就行。”

“以往没土地证就拖着不批,现在凭借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划拨决定书可以预审批,大大提高了项目审批进度。要在以前可不敢这么办。”瞿兵说。

按照澄江县容错免责相关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免予扣分,不作为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中不得提拔的依据,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

“不勇于改革创新,难免错过发展机遇。”宋成杰表示,深化改革过程中,由于部分工作并没有明文规定,难免出现改革实践者干得越多,出错可能越大的情况。

玉溪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绍东表示,“组织部门就该为敢于担当者担当,只有调动起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改革允许失败,但不允许观望,对主观善意、客观失误的干部宽容相待,不让他们受委屈、背包袱,才能使敢想敢干、敢闯敢试成为昆明干部的鲜明特质。”昆明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应该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干部“开绿灯”,为敢干的干部“兜住底”。

昆明市官渡区纪委副书记黄昌顺表示,容错机制不是出于偏袒或护短,更不是无目的、无原则、无根据的包庇和纵容,而是保护大胆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更好地化解工作实际中潜在的问题和矛盾。

严格界定免责范围,防止容错机制走样

哪些情形可以容错免责?记者采访发现,各地规定并不一致。

玉溪市规定:“按相关规定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且有相关书面文字记录的;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纪律规矩修改,经验不足首次出现失误,分工调整岗位致使工作推进不力等原因导致的失误错误,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十种情形属于免责范围。

罗平县纪委书记侯开苑则表示,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外,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一定负面影响的等十种情形也可以作容错认定。

昆明市则进一步将“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而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等14种情形作为可容之错,同时明确“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政治影响的”等8种情形不得容错。此外,昆明市明确,纪委要坚持原则底线,严格执纪监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容错和问责的关系,做到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

大理州纪委副书记赵新光说:“‘容错’要有度,干部不反思、不纠错,打着干事创业的旗号重复犯错,还是要被追责。大理州就规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但重复出现失误或过错的,不得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付俊东坦言,尽管有了具体规定,但是否属于容错的情形仍然需要具体把握。“建议更高层面出台相关规定;此外,严格认定程序也有助于防止容错机制走样。”

张绍东表示,目前容错机制在一些地方有探索,规定的情形可能有差异,但并非没有共识。“关键还是回到‘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上来。”(杨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