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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各级党组织谈话函询动真格,万余干部“红脸出汗” 省委书记带头约谈有问题反映省管干部

发布时间:2018-01-10 08:36:2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突出抓好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把谈话函询作为主要手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017年,全省共处置问题线索约1.64万件,其中,谈话函询1.17万余人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4895人次,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985人次,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058人次。

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组织的提醒让我及时说清问题,踩住了刹车,我要以履职担当回报组织的关爱……”日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某部门主要负责人因被举报涉嫌违规收费而接受分管副州长约谈,说清问题后,他如释重负。像这样,由分管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约谈有问题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该州已成为常态。

德宏州把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强化纪律执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按照“谁分管谁谈话”的原则,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实现了从不知道怎么谈到根据规定谈,再到带着问题主动谈的转变。

这得益于该省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据了解,云南省委主要领导率先垂范,带头约谈提醒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的省管领导干部;省委常委由省纪委分管领导陪同,对分管联系的地区和部门中有问题反映的省管干部进行面谈,谈话对象书写情况说明或检查交省纪委承办纪检监察室。在省委的示范带动下,全省形成了由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的工作常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告诫,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前段时间,一封关于曲靖市某局局长收受回扣、购买奢侈品的举报信寄到曲靖市纪委。虽然线索笼统模糊,但举报对象明确,且系在任局长,按照曲靖市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拟按规定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

“针对问题线索和该局长的特点,我们拟制了函询方案,并要求该局长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写出情况说明。”该市纪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关纪检监察室同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走访了解,发现举报的内容并不属实。最终,对其书面说明情况予以采信,该件予以了结,同时要求该局长在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年底述责述廉报告会上作说明。

“这对自己而言,是一种再提醒再教育。”这名局长说。

据了解,云南省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制度,规范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比如,要求凡是受到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约谈函询的,不仅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专门说明,还要在述责述廉报告会上作情况说明,防止谈话函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坚持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云南省委原副秘书长赵壮天因严重违纪,于去年上半年被立案审查。在其忏悔录中有这样一句话,“对错过组织给予的一次又一次说清情况、陈述问题的机会感到十分后悔”。

据了解,在立案审查之前,省纪委收到反映赵壮天有关问题的举报,并就有关问题对其进行了3次谈话函询。赵壮天均表示不存在反映的问题。随后,省纪委决定对反映赵壮天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发现了其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线索,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后,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不枉不纵,该查处的查处,该免职的免职,该诫勉的诫勉,该警示教育的警示教育,对反映不实的及时澄清。”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陆俊华表示,云南着力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各环节,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该教育挽救的教育挽救,该细查深究的抓住不放,对存在问题又不如实向组织说明的,从严处理。同时,加大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情况说明的核实力度,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开展“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不如实说明情况、避重就轻、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何咏坤  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