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观上,没有严格要求自己,没有把党纪、政纪、法纪放在心上,思想观念淡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不强,拿了不该拿的钱,做了不该做的事。在客观上,又受到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思想意识上有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特权思想,甚至产生了不拿白不拿的思想。在一些企业和老板的‘糖衣炮弹’‘苦口婆心’的侵蚀和劝诱下,自己心动了,认为该拿,而且不会有问题。”王祖鹏在接受组织调查时,才认识到他自己的问题严重性和一些人的险恶用心,但悔之晚矣。
王祖鹏,男,回族,1962年9月生,广南县人,中共党员,曾任文山州水务局副局长、文山州水利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富水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查,王祖鹏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和款项拨付等环节提供便利,并收受他人贿赂109万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樊某某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利用职务便利为樊某某谋取利益74.69万余元;贪污公款9.07万余元。2014年5月,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2014年11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受贿赃款154.07万元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王祖鹏违纪违法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工程建设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这类“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的腐败案件,主要是当事人的世界观、权力观、价值观扭曲,法纪观念淡薄,思想道德底线失守造成的。但也反映出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性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
操纵招投标收受贿赂来者不拒
一段时期,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单位“一把手”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强令、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直接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一旦这种“资源”与个人的私欲相结合,必然催生权力腐败。2011年,在富宁县那柳电站设备采购中,湖南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开电气有限公司为能在水利物资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分别找到了时任文山州水务局副局长、文山州水利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富水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王祖鹏,希望其能给予帮助。为掩人耳目,王祖鹏开始上演了前台表演后台导演的把戏。台前,他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流程实施“阳光操作”;台后,他却大搞权钱交易,“量身定制”投标意向人选,还向招标代理公司暗示意向人选,私下授意予以“关照”。在他的“过问”下,这两家公司如愿实现中标,王祖鹏为此共收到33万元的“感谢费”。2012年,在文砚平供水工程项目建设中,王祖鹏以同样的方式,为广西南宁共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投标和付款中提供便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赂55万元。尝到“甜头”的王祖鹏,就这样一次又一次地利用工程建设之机,大肆收受贿赂直至案发。
为博红颜笑多个项目雁过拔毛
2009年至2010年间,王祖鹏与樊某某相识,并一直保持联系。2011年3月,在王祖鹏的“操作”下,樊某某注册成立了云南双华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后,王、樊二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满足“金屋藏娇”的物质需求,仅靠“守株待兔”式的“坐等行贿”已难以填满其欲望之壑。于是,王祖鹏便在“合法”招标“外衣”的掩饰之下,干起了权钱交易、雁过拔毛的勾当。2011年底,在砚山县红舍克调水工程中,王祖鹏在已指定新兴铸管有限公司采购物资的情况下,又将该公司采购的部分物资交由樊某某的公司作“中转配送”,樊从中获利12.7万元。2012年,在文砚平应急供水项目一期建设中,王祖鹏指定新兴铸管有限公司作为材料供应商,樊某某便利用自己与王祖鹏的特定关系,向该公司业务员梅某索取回扣。当梅某向王祖鹏核实回扣一事时,王祖鹏很坦然地说:“就按她说的办。”就这样,梅某给了樊某某42万元的回扣。同样在文砚平应急供水项目建设过程中,王祖鹏直接要求施工方胡某同意樊某某作为其合伙人共同承建砚山县小石桥稼依片区饮水工程项目。在胡某没有答应的情况下,王祖鹏又借口樊某某向胡某学习做工程,让胡某安排樊某某到工地学习。迫于王祖鹏的职权压力,胡某不得已让樊某某到工地学习。最后,在拨付工程款时,王祖鹏便要求胡某将该工程获得的利润与樊某平分,胡某为不冒犯王祖鹏,只好按王的要求分给了樊某某20万元利润。这种“雁过拔毛”“分一杯羹”的手段,让王祖鹏轻松地为自己和“红颜知己”捞得好处。
自诩手段高年节礼金欣然笑纳
王祖鹏身为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过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深知违反党纪国法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由于理想信念滑坡,拒腐防变的能力弱化,面对金钱和美色诱惑难以抵挡,为满足私欲,即使冒着违纪违法的风险也在所不惜。王祖鹏为掩人耳目,以无关联账户的方式收受贿赂。2012年,广西南宁共利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文砚平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投标和项目付款中得到了王祖鹏的“帮助”,为感谢其“乐施善助”,又为避免落下把柄、东窗事发,该公司便以公司工作人员孙某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50万元现金向王祖鹏实施贿赂。王祖鹏在自认为“天衣无缝”的情况下,予以欣然笑纳。同时,借各种节庆之机收受礼金,仅在2012年、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期间,王祖鹏就收受他人礼金21万元。
决策“一言堂”化公为私搞贪污
王祖鹏为让自己的贪腐得逞,把程序、制度统统抛在脑后,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满足自己贪念、私欲的筹码,与他人大搞权钱交易。甚至独揽大权,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肆无忌惮地贪占国家的公共财物。2010年11月,王祖鹏为达到能让樊某某不出分文,又能顺利开办公司的目的,以富水公司董事长身份,召开班子会议提出“需在昆明设立富水公司办事处”的意见后,打着“集体决议”的幌子,为樊某某在昆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设备,“偷梁换柱”为樊开办公司提供一切物质需求,并以富水公司驻昆办事处支付房租、采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名义全额报销费用共计9万余元。
启示
常言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王祖鹏肩负全州管水治水重任,本是广受人民群众拥护的民生事业,理应在向千家万户输送源源不断清泉的同时树立党员领导干部清风正气的良好形象。但是,王祖鹏却反其道而为之,他把党和人民交给他的如此重任当作自己个人的“生财之道”“藏娇资本”,大肆玩弄“权术”,耍小聪明,在涉水工程上打“小算盘”,最终却被水“淹没”,其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痛定思痛,该案应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和反思。(文山州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