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进一步规范实名举报受理办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8-12-26 08:17:45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工作,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保证信访举报线索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近日,龙陵县纪委监委研究出台了《龙陵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是实名信访举报的归口受理部门,上级转送、委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各部室或个人收到的,以及乡(镇)纪委、派驻(出)机构报送的实名举报材料,统一转移送信访举报部门受理。对不同渠道来源的信访举报,应根据不同情形鉴别是否为实名举报件,对确属实名举报的,按干管权限由承办部门或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

《办法》强调,实名举报件自信访举报部门收件之日起至承办部门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相关处置、办理工作原则上应在90日内完成,其中,对内容单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实名举报,应在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一般性问题的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进入审查调查程序的,按照监督执纪监察的相关规定时限办结。

《办法》明确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要求对实名举报形成的材料严格管理,严禁私自扣押、销毁或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求受理、承办部门恪尽职守,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办理实名举报问题,对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李转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