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山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实名举报的受理办理工作,对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反馈办理结果,大力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今年以来,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办理实名举报347件,同比上升45.8%。为进一步规范实名举报受理办理工作,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保证信访举报线索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近日,保山市纪委监委研究出台了《保山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实名举报件的受理办理工作。
《办法》分总则、受理、处理、保护、责任、附则共6章26条。总则部分对出台《办法》的依据、实名举报的定义、受理办理的原则、奖励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受理部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是实名信访举报的归口受理部门。上级转送、委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或个人收到的,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报送的实名举报材料,统一转信访举报部门受理,对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处理部分规定: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举报,承办部门接到移送的实名举报材料后,应优先办理,一般应按初步核实方式处置;作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也应根据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对被举报人提交的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开展必要的了解核实工作;作暂存待查或予以了结处置的,承办部门应向转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做好群众工作。自信访举报部门收件之日起至承办部门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相关处置、办理工作应在90日内完成,其中对内容单一、情节简单,情况紧急、时效性强的实名举报,应在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一般性问题,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进入审查调查程序的,按照监督执纪监察的相关规定时限办结。对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应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承办部门按照承诺期限以适当方式回访或回函告知举报人。保护、责任、附则部分主要对如何为实名举报人保密以及信访举报部门、承办部门、实名举报人的责任、制度生效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为实名举报件的受理办理提供了制度遵循,确保实名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高明庆 徐永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