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通市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昭通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进一步压实责任、改进作风、创新方法、提升水平,推动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范高效创新发展。
《规定》明确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信访举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不准确辖区监督责任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不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不严格执行“五账工作法”;不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要结果件或者办理结果敷衍了事、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问题,接访群众冷硬横推、作风粗暴、言行不当、处置欠妥,对群众反映的重大、紧急信访举报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等行为;不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等行为;不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待信访举报督查调研工作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正视问题,不整改问题或者整改不到位等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
《规定》对责任追究的方式作了明确,对违反《规定》中的情形,应当严肃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需要进行约束提醒或者规范完善,由市、县(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报经领导同意后,进行提醒约谈、责令检查、通报等;对违反《规定》中的情形,应当追究责任,需要进行问责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市、县(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依据有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置。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责任边界,有效填补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正确有效履职到违纪违法之间的责任“空白地带”,主动预防信访举报工作中慵、懒、散现象出现,拧紧责任“发条”,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推动新形势下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郑修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