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016年11月2日,中国—东盟反腐败研讨班在云南开幕。(郭兴 摄)
图为2018年11月30日,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张祎鑫 摄)
“腐败存在于所有国家,无论贫穷或富裕,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概莫能外……值此国际反腐败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为廉洁摇旗呐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举办纪念第十五个国际反腐败日招待会,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专门发来书面贺辞,重申联合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今年12月9日是第十五个国际反腐败日,也是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委成立后的第一个国际反腐败日。今年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15周年。今日中国,正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推动反腐败不断取得新成效,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向纵深发展。
强化政治共识,引领“同频共振”
11月27日,在对西班牙进行国事访问之际,习近平主席在当地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强调:“人类社会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几天后于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三次峰会,通过《布宜诺斯艾利斯宣言》,在达成的诸多共识中,就包括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内容。国家监委还与阿根廷司法和人权部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列入习近平主席访问阿根廷成果。
腐败是自有人类文明历史以来各国都面临的世界性难题,在全球化时代,携手打击跨国腐败更是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既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深刻思考,也是解决腐败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一把钥匙。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倡导反腐败要尊重主权、尊重他国选择的反腐败道路,大力推广惩治腐败态度“零容忍”、机制“零漏洞”、合作“零障碍”原则,强化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的政治共识。
提出中国主张,讲好中国故事。仅今年以来,伴随着一系列“主客场”外交的顺利推进,中国有力占据道义制高点,为全球治理交出一份亮丽答卷,中国的反腐好声音也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同频共振——
今年1月,中拉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中国与拉共体成员国优先领域合作共同行动计划(2019—2021)》,明确双方扩大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反腐败双边、多边合作以及在反走私、反洗钱、反逃税和非法资金流动领域的双边、多边合作。
7月,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次会晤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与会领导人就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达成重要共识并写入《金砖国家领导人约翰内斯堡宣言》。这是自2014年以来,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连续第五次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共识写入宣言。
9月3日至4日,今年最大的主场外交——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与会中非国家领导人就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达成重要共识并写入《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1年)》。
9月10日至11日,中国与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在格林纳达举行。双方共同发表的《联合声明》提出,中国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同意,在遵循本国法律和双多边条约基础上,继续寻求反腐败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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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凝聚国际共识、汇聚反腐合力,驰而不息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追逃追赃再上新台阶
11月30日,外逃13年的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从保加利亚被引渡回国。这是今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后引渡“第一案”,也是我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惩治腐败、追逃追赃始终态度鲜明、决心坚定。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追逃追赃工作取得丰硕成果的基础上,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强化对腐败犯罪分子的震慑。
今年3月以来,随着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委成立,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的力量资源进一步整合,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各级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赋予的追逃追赃职责,积极发挥案件主办部门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追逃追赃。
6月22日,在法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原行长赖明敏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名到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就在6月初,中央追逃办公布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外逃人员有关线索。
7月11日,外逃17年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从境外遣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许超凡案还开创了中美执法合作的多个‘第一’,包括第一次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开展合作、第一次组织中方证人通过远程视频向美国法院作证等,可以说开启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新模式。”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工作的专家告诉记者。
劝返、遣返愈发成熟,引渡不断加码加力。引渡是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目前,我国已与54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并与不少国家探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开展引渡合作。
以姚锦旗案为例,因我国早在1996年就和保加利亚签署了引渡条约,姚锦旗在保加利亚落网一个多月后即被成功引渡回国。
值得一提的是,8月23日,国家监委、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明确提出“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监察、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与4年前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相关表述相比,增加了“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等内容,进一步彰显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追逃追赃的信心和决心。
为执行完善《公约》贡献中国智慧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有力手段。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则通过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填补了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追逃追赃法律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石。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实现国内法律法规同《公约》的衔接,正是履行《公约》的重要一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顽强品质和坚强意志推进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夺取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在国际上高高举起正义的旗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公约》精神,彰显了大国担当。
成立监察委员会,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颁布监察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订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家监委职责,增加国家监委为《公约》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之一……仅今年以来,一系列开创性举措,在推动履约的同时,也为加强追逃追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预防腐败是《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看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立健全防范利益冲突制度、弘扬优良家风等,都是履约的生动实践:“仅2013年至2017年,国务院分9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大大挤压了‘权力任性’和权力寻租空间。”
《公约》是追逃追赃的法律利器。中国高度重视维护和发挥《公约》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主渠道作用,自2015年3月启动“天网”行动以来,已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83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995人,“百名红通人员”54人,追回资产103亿余元。目前,已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建立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搭建联合调查、快速遣返、资产追缴通道,同相关国家签署63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公约》第五章“资产的追回”明确指出,返还资产是一项基本原则。在“百名红通人员”李华波案中,我国和新加坡在《公约》框架下进行了良好合作,追回李华波腐败赃款2700万元,成为将《公约》作为国际合作法律依据开展追逃追赃的成功范例。
“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公约》日渐从蓝图走向现实,从条文变为行动。可以说,经过15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履约实现了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转变,为执行完善《公约》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高波表示。(瞿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