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衔接20讲】之五 准确把握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3 07:42:1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等。刑事诉讼法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对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各类刑事案件。监察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目的是鼓励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因其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法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艾文礼等人主动投案的实例,给一些走上职务犯罪歧途的公职人员带来强烈冲击,促使他们选择了自首的正确出路。实践证明,党中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准确把握并贯彻落实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党中央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这项法律制度的政治方向、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既要严格遵循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又要逐条逐项吃透弄懂,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工作衔接等方面凝聚更多共识,合力破解改革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