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监察法】问题线索处置前应做足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2018-11-16 07:42:4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信访部门认真办理收到的来信来访材料,及时将材料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收集汇总的问题线索,按照各监督检查部门联系管辖的区域范围,将反映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按工作领域分别整理并研提意见报领导审批后,转交联系该区域的监督检查部门办理。

近期,监督检查部门先后收到了数件反映该市市管干部、某区副区长A某的材料,共涉及4条问题线索。监督检查部门遂对反映A某的4条问题线索提出了函询的处置意见。函询材料中,监督检查部门未对该4条问题线索的真伪进行认真分析研判,仅“原文摘录”后即发函请A某作出说明。

后A某在要求的时间内反馈了函询材料,表示问题(1)至问题(3)中所提的其帮助弟弟在任职区域内承揽工程、包庇弟弟恶意侵占合作方利益、其弟弟作为“白手套”大肆收受他人财物等内容不存在,其根本没有弟弟,只有一个妹妹,且其妹妹目前尚在读研究生,并未参加工作;问题(4)中所提的反映其某月某日到下属街道调研时公款吃喝、铺张浪费、造成恶劣影响等内容不实,其表示当日确实曾到某街道调研,但其是陪同该市某副市长去调研专项工作,随行的还有相关人员,调研结束后并未在街道食堂用餐,相关人员均可作证。

监督检查部门收到A某反馈的函询材料后,即查找了A某的个人履历表,证实A某确实没有弟弟,只有一个妹妹,目前在某高校读研究生;查找了有关部门工作大事记,证实当日确系A某等人陪同该市某副市长到街道调研,随行的还有市直机关有关人员,经侧面了解,当日调研结束后确实未在街道食堂用餐。

据此,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了对反映A某问题线索予以了结的意见,经按程序报批后,将了结的结果向A某作了反馈。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本条是对纪委监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对反映党员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是纪委监委的重要工作内容。监察法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既对纪委监委加强问题线索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纪委监委监督开展线索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要体现在监督与制约上。信访部门收到的问题线索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转交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监督检查部门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报批后开展处置工作,而监督检查部门对问题线索处置的情况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检查或抽查,这实际上就是通过程序的设置实现了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实现了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有效管控。另一方面要体现在对问题线索的及时研判和处置上。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要在遵规守纪的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

本案例中,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的函询,就是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常见工作方式。除了函询外,通常对问题线索的处置还有谈话、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初步核实等工作方式。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需要承办部门认真分析问题线索反映的内容,实事求是地提出恰当的处置意见,这样才能达到较好的处理效果。比如本案例中,监督检查部门选择了通过函询的方式对反映A某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这是比较恰当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其在函询前能进一步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究,不是简单的“收到什么就函询什么”“举报原文写什么样就函询摘转什么样”,对材料中反映A某的弟弟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如果事先通过调阅A某相关基本情况就可以知道A某是否有弟弟或妹妹,事先通过调阅相关会议活动材料就可以知道会议的参加人员和基本内容,在开展上述相应工作后再函询,就可以对函询的内容把握得更加稳妥,使摘转的内容更加实事求是,这样不仅能达到让被函询人说清楚有关具体情况、提醒被函询人自觉接受监督的目的,而且也更容易让被函询人从中感受到纪委监委实事求是、对组织负责、对被举报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利于让被监督对象认同纪委监委的工作,促使其不断提升自觉接受监督的政治觉悟。所以,看似简单的函询工作,其本身就蕴含了极强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问题线索处置无小事。纪委监委只有始终把自己摆在政治机关的高度来谋划工作、开展工作,才能确保工作始终从大局出发,从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出发,确保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作用。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