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B省C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Q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公司和个人在收购股权、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上千万元。同时,Q某平时私生活很不检点,与某私营公司公关部女经理Z某保持多年情人关系,对Z某请托的事项基本上有求必应。
Q某退休2年后,Z某见其利用价值越来越小,就向Q某提出分手并索要200万元青春损失费。Q某盛怒之下殴打了Z某,Z某于是威胁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Q某的受贿问题,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说Q某要谋害她,Q某在追打Z某过程中将Z某打成重伤后逃匿。后Q某外逃过程中被C市公安机关抓获。
C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Q某还涉嫌受贿犯罪,于是将其涉嫌受贿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鉴此,B省纪委监委对Q某受贿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期间,B省纪委监委主要调查Q某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同时由C市公安机关负责调查Q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问题,双方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迅速查清了Q某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了Q某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纪法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实践中,有的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调查,既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需要,也是合力查办违法犯罪行为的法治安排和有力举措。监察机关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所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因此,对于既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只能以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同时,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除了查清违法犯罪问题外,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感化被调查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在讲清问题的基础上认识错误、反思错误、改正错误。同时,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时,需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协助的,其应当给予协助,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本案例就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同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具有管辖权且承担主要调查责任、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调查的典型案例。Q某作为省管干部,其受贿问题由B省纪委监委为主进行调查,其故意伤害他人问题由公安机关协助侦查,这符合监察法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和有关机关的协助职责,有利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合作,形成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