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如何行使监察权】 移送问题线索 一举挖出13名涉黑"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8-09-07 07:44:1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声法槌敲落,河南省杞县王某举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首犯王某举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等13项罪名,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消息传来,当地群众拍手称快。

自2002年起,王某举利用自己曾是某市场监管部门职工、人脉关系广的优势,笼络一批社会人员,以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化肥起家,靠制假售假、威胁讹诈垄断市场,逐渐发展成以经营酒店、房产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7年8月,开封市及杞县两级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经过周密侦查,最终将之连根拔起。

“王某举团伙长期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其背后恐怕不简单……”在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摸排、调查、取证工作的过程中,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通过深入调查,问题线索指向逐渐清晰,共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房管等多个部门的领导干部。2018年3月底,按照监察法相关规定,相关问题线索被及时移送到开封市纪委监委手中。

接到线索后,开封市纪委监委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相关涉案人员同时启动核查工作。“公安机关把这批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移送过来,咱们就要依法调查处置,打好这场漂亮仗,履行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专案组会议上,专案组负责人这样鼓励大家。

“王某举等人早已经案发,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很可能有所防备。”会上,有同志提醒。经过充分讨论,大家形成了一致意见,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获取到第一手证据,这是重中之重!

其中一条重要线索指向的是杞县公安局原副政委王某。线索显示,在得知王某举控制经营的酒店容留、组织卖淫问题被曝光后,王某当天便通风报信,导致公安机关未能查获该酒店的违法犯罪证据。专案组综合研判认为,王某本人是一名从事公安工作二十多年的女干警,先后当过三个乡镇派出所的所长,经验丰富的她反调查能力相当之强,必须进行快速突破。依据监察法相关规定,专案组果断对王某采取搜查措施,在她的包里和车上共搜出了7部手机,其中6部都是老式非智能手机,唯一一部智能手机也是借用别人的。

“知道王某举事发后,她便如‘惊弓之鸟’,不停地变换手机和关系人单线联系,企图通过自己‘高超’的反侦察手段躲过我们的调查。”专案组成员介绍道。

在留置王某后,调查人员一方面通过科技手段恢复其删除的手机和电脑数据掌握证据,同时对王某展开政策攻心,找出其当年手写的入党申请书,与她一起重温入党誓词,一点点唤起她心底的良知。在专案组的多方努力下,王某的心理防线最终被攻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有问题。

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专案组除了对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谋取利益、提供保护等显性“保护伞”行为快速查处外,还对明面上交往不深、暗地里勾肩搭背的隐形“保护伞”深挖细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如杞县房屋管理交易中心原主任陈某收受王某举等人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涉黑经济集团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办理房产证提供帮助,最后同样落入了监察大网。

“该案从3月27日启动,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共挖出了13名深藏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查清了大量违纪违法事实。”开封市纪委监委第二审查调查室负责人李敏介绍道。截至目前,已有8人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人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监察法规定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旨在发挥相关机关反腐败的协同作用,确保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各种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及时获取了第一手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推动了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彰显了多部门合作的强大力量。”李敏说。

据悉,为保证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及时发现、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及时启动,开封市纪委监委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了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5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重要线索当天移送。同时通过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优先研判处置、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等多种方式,规范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