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同志的一贯方针,也是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政治要求。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有关情形,旨在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为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王婵 段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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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