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大亮点,就是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了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反映了我们对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关系的认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创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在近百年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光辉历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特征相结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夺取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些基本内涵,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领导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并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所印证。作为规范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等事关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局性问题的最高法律,确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是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续推向前进的强有力保障。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当代中国,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在去年10月胜利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庄严宣告:“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今天,十三亿多中国人民重整行装再出发,踏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为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奉献自己的才智和汗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将坚持党的领导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升到国家根本制度层面,有利于我们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成功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向新阶段。
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变色、不变质的必然要求。国际共运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没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或者共产党一旦丧失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权,社会主义性质便不再存在。1871年建立的巴黎公社作为社会主义早期实验,由于缺乏一个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革命政党的领导,仅存在了2个多月。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得出了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当时的苏共领导人接受西方所谓“宪政”思想,推动修改宪法第六条,取消了苏共领导地位,使国家和政权快速崩溃,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也随之烟消云散。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不能削弱党的领导,更不能放弃党的领导。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党和国家发展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使我们的党永远不变质、我们的红色江山永远不变色。
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重大举措。“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经验。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另一方面,宪法也为坚持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党的领导”的内涵,能够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曹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