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针对本次宪法修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问:为什么要修改宪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作为根本法,宪法首先具有法律规则的特性,一经制定和生效之后,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加以变更,以此来确立和维护由宪法所建立的基本法律秩序。其次,宪法还是一个主权国家治国理政各种理念思想的反映,反映执政党和人民的意愿,因此,宪法的各项规定又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如果一个主权国家的执政党理念和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是支撑宪法的人民整体意愿发生了变更,宪法就必须及时有效地反映这种变化,这是宪法自身所具有的政治性要求。正因为宪法具有法律和政治两个方面的特性,宪法一经制定之后,除了要保证自身的稳定性之外,必须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不断地加以修改完善。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现行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1988年把私营经济受法律保护写进了宪法,1993年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再次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使得宪法能够及时和有效地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新成果,保持宪法自身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适应性。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必将从指导思想、制度建设、实践推动等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起到积极和有效的保障作用。
问:怎么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的重大意义?
答: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区别于以往一切形态的宪法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旗帜鲜明地确认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指导思想的宪法地位,并且及时地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来有效地反映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发展和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上,在充分吸收和借鉴1954年宪法的各项原则和精神基础上出台的。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写进了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了宪法。执政党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入宪”,不仅使得宪法自身能够很好顺应时代的要求,而且使得宪法通过根本法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确保了执政党依宪执政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因此,有必要再次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连同“科学发展观”一道写入宪法,使得宪法中关于执政党指导思想的确认和表述与执政党的党章关于指导思想的描述完全一致。
问:请您谈谈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句话的理解。
答: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综合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实然与应然等等不同方面的因素做出的科学结论,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正当性基础,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保障,是人类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最有效的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从登上了历史舞台,就将国家解放、民族独立和人民幸福作为党的奋斗目标。在党的旗帜下凝聚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顺利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且不断壮大、欣欣向荣。总结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实践在中国大地上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壮大的历史,归根到底有一条根本经验,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一手创建和缔造的,并且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定的价值内涵。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作出的历史发展的客观结论。
同样,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流砥柱,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能存在、成功和不断走向繁荣。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有助于构建全面、系统、科学规范的宪法上确认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为制定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的、权威的立法依据,为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提供明确的宪法解释原则和方法,为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提供具体的组织路线和行动纲领。
问: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关注点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在您看来,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有何重要意义?
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主要任务是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机构体制下,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最重要的制度意义就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各种反腐败制度力量、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合力,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全面系统地贯彻落实执政党反腐败方面的大政方针。(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