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31省区市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产生

发布时间:2018-02-26 08:02:36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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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委常委、大新县委书记赵丽和大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黄洪燕共同为监委揭牌。

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黄洪燕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当日,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该机构整合了县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及县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

至此,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

去年10月底,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将换届工作与试点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如期产生监察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安徽、福建、湖北等省确立了先县(市、区)后市、省的顺序,按照“先转隶、后挂牌”的原则,紧锣密鼓、稳步推进。河北、海南等省根据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决定了省级先行先试、市县压茬推进的办法。以海南为例,1月31日,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此后,市县两级监委先后组建挂牌。而河南、陕西等地则是市一级优先挂牌。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为下一步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其他领导成员,构建自上而下的四级监察体系奠定了基础,也为出台国家监察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是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一次生动实践,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各省区市监察委员会整合了反腐败力量,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对象包括各级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表示,试点确定的6类监察对象,目标清晰明确、全面具体,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和震慑性。

监察全覆盖,监察对象的规模随之扩大。黑龙江省三级监察委成立后,监察对象数量从改革前的29万人增加到105万人,其中省本级监察对象数量从1.8万人增加到6.9万人。江西全省监察对象也从46.6万人增加至116.5万人,增加了69.9万人。河南省原有监察对象90.8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增至203.8万人,新增113万人,较之前增加124.5%。

改革的威力,不止于监督范围的全覆盖,还来自监委成立后的规范高效运行。改革后,监督执纪一线力量得到加强。广东省纪委省监委设立24个内设机构,其中执纪监督部门7个、审查调查部门6个,以及1个专司追逃追赃部门,直接从事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人员占比增加了10%,达76%。辽宁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执纪一线部门编制占总编制的73.2%。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于反腐败体制的深刻变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这次改革调整了相关机构在反腐败过程中的职能,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第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反腐败机构利用留置权进行调查,这有利于保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也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确保监委成立后就能迅速开展工作,各地普遍组织开展了对转隶人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推动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真正做到合编、合力、合心,达到“1+1>2”的效果。

此外,各省区市监察委员会加快建章立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局。江苏省监委成立当天,省纪委监委就召开会议研究议事规则、“1+N”制度和省监委文书模板等事项。河南省正陆续下发《河南省监察委系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河南省监察委系统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等一系列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制度,为各地监委依法履职提供遵循,确保监督调查处置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成立仅10天,黑龙江省监委首次采取留置措施,对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以实际行动彰显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带来的强大力量。(代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