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党章作了重要修改。字斟句酌的改动背后,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丰富实践探索和历史性变革,蕴含着对新时代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昭示着党的前进方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党章修改背后的故事”系列文章,解读党章修改背后的历史脉络和深刻内涵,敬请关注。
派驻监督是中国特色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支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党就开始了派驻监督的探索,此后经过长期的实践发展,派驻监督制度与时俱进,成果丰硕。
党的十九大在修改党章时,进一步完善了派驻监督制度。新修改的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这一修改是对派驻监督制度探索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派驻监督全覆盖实践经验的总结,彰显了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
从60年代探索初创到80年代写入党章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早在1927年就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派驻制度进入了探索和初创时期。
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这是我们党最早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制度性安排。1963至1965年,中央纪委的前身——中央监察委员会先后向6个中央局和41个国务院部门派出监察组。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这是党内根本大法对派驻监督作出的权威规定。
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004年4月,《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出台,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这意味着派驻机构领导体制从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
党的十八大后派驻监督实现全覆盖
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实践,派驻监督制度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落实党章规定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作用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中首要的就是派驻监督范围有空白。党的十八大前,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只派驻了50多家,还有近2/3的部门和单位没有被纳入监督范围;且没有向党的工作部门派驻,也没有向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派驻,有的行政机关也没有派驻,党内监督还存在空白地带,而有的空白恰恰是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作出统一部署,进行了重大改革。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党中央依据党章规定,从形势判断和目标任务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
2014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着眼于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增强派驻监督实效,中央决定,中央纪委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设立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并对机构名称、责任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实践总结,也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规治党的制度成果。
2015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认真贯彻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新设8家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完成对保留的44家派驻机构的改革和调整;坚持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内涵发展,实现对142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面派驻,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要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派出纪工委的关系,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同时要求省区市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逐步实现全面派驻。
2015年1月,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等7家单位新设派驻纪检组,负责对50多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派驻监督。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向这些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迈出实现派驻全覆盖的重要一步,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气魄。3月,新设7家派驻纪检组队伍组建,组长分赴驻在部门报到并开展工作。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中央决定,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要总结推广2015年新设7家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经验,真正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出来。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要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发挥派驻监督作用;要求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派驻监督的探索实践历经风雨,不断发展,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人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和强化党内监督的坚定决心。从六十年代初见雏形到党的十八大后的创新发展,派驻监督与时俱进,设置越来越科学、履职越来越有效、监督越来越有力。
派驻监督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是我们党深刻把握管党治党规律的反映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派驻监督全覆盖,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不留空白。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实践步伐大踏步地向前迈进,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抓手。
十九大党章与时俱进,对全面派驻机制进一步完善。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从十二大党章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到十九大党章的“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变化,折射的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理念的深化、实践的发展,意味着派驻监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既是对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的经验总结,也是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九大党章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派驻机制。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加强派驻监督作出新的部署,强调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完善地方纪委派驻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职责,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派驻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体现监督实效,为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发挥“前哨”作用。(李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