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再动员、再部署,为这项重大改革在全国推开指明了方向。为什么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这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战略举措。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本质上都属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实现监察全覆盖符合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在中国历史传统中,“政府”历来是广义的,承担着无限责任。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党统一领导下的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创设从国家到县一级的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察权,就是要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使国家监督体制机制更加科学完善。
这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大量存在,“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严重离散党群干群关系、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