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⑩】 勘验检查:从蛛丝马迹中还原事实真相

发布时间:2018-01-31 15:42:14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一人当官、全家受益”,“将国家的开发区变成家族的‘自留地’”,用这两句话形容北京市怀柔区某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孟某再合适不过。

自孟某担任开发区主要领导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她利用手中权力为家人谋取私利,帮助他们在开发区承揽工程。2017年7月,北京市怀柔区监察委员会对孟某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行立案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承办人员发现孟某在将一块国有土地出让给其弟弟的食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过程中,把土地上的办公用房无偿转让给A公司,其行为涉嫌贪污。然而,在对孟某的讯问过程中,她对此事却有着另一番说辞:

“地是通过合法程序出让给A公司的,而且上面的房子也没什么价值啊,我们开发区没什么用,给了A公司他们自己也没用上,甚至还要产生拆除的费用,所以我就根本没把这当回事……”

事情是否果真如孟某所说,只是将废弃的地上建筑物随土地移交给了A公司、而A公司也将该办公用房闲置么?

“房屋是否闲置,是自己用了还是租出去了,可能我们普通人过去看一眼就知道。但是,这种判断如果要成为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就必须将房屋的状态通过法定程序固定下来。”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干部王玄冰说。出于这样的考虑,怀柔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勘验检查。

所谓勘验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在本案中,我们怀柔区监委就直接对相关房屋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表明,该房屋主体部分依然存在,且一直处于使用状态。经过后续调查我们得知,之前A公司甚至曾将此房屋对外出租以赚取租金,根本不是孟某所说的一直闲置。可以说,勘验检查的结果从侧面证明了孟某主观上有侵占国有资产的故意。”王玄冰说。

实践中,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勘验检查,也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监察委员会就曾委托有关部门对三部涉案手机进行了勘验。

2017年5月,杭州市萧山区监委对萧山区某派出所辅警汤某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进行立案。经调查,汤某在担任辅警期间,曾多次向在辖区内经营卖淫场所的綦某通风报信,帮助其躲避警方的清理行动。

“在讯问询问过程中,汤某和綦某都承认了此事。有了二人的口供,应该说案件事实已经比较清楚了。但是,能否找出更有力、更直接的书面证据?”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朱奇介绍说。为了使证据链完整闭合,调查人员将目光转向了汤某和綦某两人使用的手机。“根据汤某供述,他都是用手机给綦某发的信息,这些信息肯定会在手机上留下痕迹。所以我们决定委托公安机关对汤某的手机进行勘验,通过法定程序收集提取汤某和綦某手机上的电子数据。”

通过对手机的勘验,调查人员发现汤某曾两次通过手机短信、一次通过微信向綦某通风报信,并且信息内容十分明确。“有了这个有力直接的书面证据,汤某向綦某泄露警务消息一事的证据链已完整闭合。即使汤某将来翻供,手机上的电子证据也能证明他的行为。可以说,通过勘验检查,我们得到了‘铁证’。”一个行为的发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后果、留下种种痕迹或物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痕迹会逐渐模糊甚至消失。“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勘验检查就是和时间赛跑,在各种痕迹与物品消失前将它们一一找出并固定下来,帮助调查人员去尽力还原事实真相。”朱奇说。

无论是监察机关自身进行勘验检查,还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程序是否合规一直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关注的一个重点。“作为案管室,我们一方面监督案件承办部门在使用相关监察措施时完整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勘验检查措施的使用必须要由监委分管委员或副主任批准;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开具监察文书,对相关材料、文书进行备案等方法,监督案件承办部门正确运用各项措施,确保调查措施安全合法使用。在汤某一案中,我们就开具了萧山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第一份委托勘验检查书。”萧山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钱小军说。(孙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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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监委开具的委托勘验检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