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⑨】 搜查:明察秋毫用好“线索宝库”

发布时间:2018-01-30 15:06:05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业务费’这个问题啊,我已经讲过好多次了,那笔钱肯定是全部都给对方了。这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你们不信可以去查啊!”

坐在讯问室里一脸气定神闲的,是浙江省某国企老总叶某。2017年8月8日,杭州市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叶某采取留置措施。根据前期调查,调查组认为叶某对该国企2010年支出的一笔“业务费”有雁过拔毛的嫌疑,其行为涉嫌贪污。然而,经过一周的讯问,叶某对自己的问题仍避重就轻,讯问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讯问的突破不仅需要调查人员的努力,还需要外围证据的支持。在对叶某进行讯问的同时,调查人员对叶某记载详细日程的工作日志、工作笔记本和手机等物品的分析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直觉告诉调查人员,在这些物品中一定会藏有许多有助于案件调查的信息。而这些物品获取,则源于调查组在叶某留置当天对其办公室和家中的搜查。

为收集职务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王伦介绍说:“搜查相当于让我们的调查人员进入了一个人最隐秘的场所,这使我们能更加快速、客观地了解被调查人的性格、生活习惯、生活经历等信息,为我们后续开展调查提供很大帮助。搜查往往能给我们带来有用的信息,是一座潜力巨大的‘线索宝库’。要用好这座宝库,找到有用的线索,需要我们调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科学方法,明察秋毫、不放过一丝疑点。”

很快,通过对相关物品的分析,调查人员在叶某的历史行程与通讯记录中发现了问题:

“你2010年就把钱给了对方,后面你们也没有任务业务往来,为什么到了2014年,在你们公司接受审计后,你们又开始突然频频联系、甚至还去东北找他的家人?!”

一个接一个的诘问,让叶某无法回答。最终,在调查组获取的大量外围证据面前,叶某交代了其违反组织纪律、生活纪律以及涉嫌贪污、受贿等行为。

说起搜查,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胡海江认为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红利”。据他介绍,监察体制改革后,除了之前纪委可以检查的办公场所,监委还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员的住处等其他相关场所以及物品等进行搜查,这大大提高了调查的威力和办案效率。

“在搜查过程中,除了记载详细日程的工作日志和工作笔记本,我们还在他的家中搜出了为应对巡视检查而伪造的购物卡申领单、密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众多书证、物证,这不仅使我们对叶某近年来的工作、家庭、人际交往情况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也为我们按图索骥查找相关贪污、受贿问题提供了便利。”王伦说。

“在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中,搜查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监察措施,因此其使用需要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杭州市纪委监委案管室副主任刘珏介绍说。实践中,调查组如果要使用搜查措施,首先要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分管委员、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并报至监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叶某妻子在搜查笔录上签字

进行搜查前应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承办部门在搜查叶某住所时,有其妻子及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叶某办公室时,有其上级单位纪委书记以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场;而在搜查相关经营场所时,还请辖区派出所协助进行。除了需要有见证人见证,还要求搜查时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说,搜查的全过程都处于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之下。”刘珏介绍说。搜查结束后,应当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其他见证人签字。(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