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浙江省临海市某局局长、党总支书记杜某被立案一个小时后,临海市监委查封了他位于城乡结合部的老宅。
“杜某平时都住新房,老宅基本不用。不久前,他一反常态,频繁出没于老宅。我们当时就怀疑里面藏有赃款赃物。”临海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黄山河说。
果不其然!监察机关在杜某老宅中发现了名酒、名茶、名表、名包、金条等大量赃款赃物。查封中还发现一些“有问题的”招投标合同。
对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资料进行查封,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
通过实施查封,控制赃款赃物藏匿场所,这是突破案件、查明事实的一大关键。杜某案就是例证。“这么多赃款赃物堆放在你的家里,被我们抓了个现形,你总得如实交代财物来源吧!”临海市纪委监委四室主任、杜某案审查组组长张骞介绍说:“我们把查封清单、现场照片摆在杜某面前,他立马意识到自己藏匿赃款赃物的地方被查了个底朝天,内心受到很大冲击,接受讯问时的态度也慢慢改变了。”
查封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控制第一现场”,防止重要证据被污染或流失。据张骞介绍,杜某集中归置研究那些招投标合同,本来是想着“万一纪委找谈话,如何辩解”。结果查封中截获了这些文件,我们也就掌握了他涉嫌受贿的重要证据。“如果因为未及时进行查封,导致这些重要文件被转移、藏匿或销毁,就会给案件调查工作造成困难。”张骞说。
“一旦进行查封,还能给财产的名义持有人形成压力,促使他把实情向监察机关讲清楚。”据黄山河透露,有的受贿人为规避监督调查,故意把房产落户到亲朋好友名下。办案过程中,即便受贿人承认、行贿人承认,但名义持有人坚决否认,没有查封措施,常常难以往里再查。“对房产进行查封,防止上市交易,确保证据不流失,同时还能对他的心理形成强化:这就是赃物!不少名义持有人的心理防线就是这样被攻破的。”黄山河说。
查封的目的还在于助力赃款赃物的追缴。“万一涉案的不动产被处理掉了,就会给赃款赃物追缴工作带来不便;而通过查封冻结其产权交易,就能确保赃款赃物始终在监察机关掌控之下,从而为日后追缴奠定基础。”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林祥荣说。
不久前,浙江省纪委监委就运用查封措施成功追缴了一笔赃款。监察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几经辗转,这笔赃款最后落在了一个行贿人手中。而案件调查期间,行贿人财产状况不佳,为躲避债务,他甚至把相关房屋手续登记在了亲属名下。“经过调查取证,我们确定该房产为行贿人实际控制,就对它进行了查封。迫于压力,行贿人最终在公诉期间把赃款上缴了。”浙江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干部李攀说。
查封措施的使用,直接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等权利,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制约。据李攀介绍,在具体实践中,必须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查封。对于查封的物品,调查人员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或保管人签名。查封过程还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