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行时】北京:对试点工作进行自查评估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发布时间:2018-01-18 11:22:31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因巡视中发现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存在党的领导严重弱化等问题,北京市委经中央纪委审核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对管委会党委予以改组,并对其上级党组织失职失责进行通报问责。”

这起改组案例,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强化问责的一个缩影,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以首善标准扛起主体责任

“中央把北京确定为改革试点地区,这是对我们极大的信任和鞭策,我们要切实增强对试点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一核心要求贯穿始终。”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对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6月3日,蔡奇到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调研,并主持召开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会议;

2017年9月21日,蔡奇到朝阳区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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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带队调研、带队督察,主持召开9次市委常委会和7次试点工作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北京市委把试点工作列为改革“一号工程”,市区两级都由书记担任“施工队长”,在各个阶段和重要节点,积极研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监察体制改试点工作小组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对市区两级试点工作开展“回头看”自查评估,市级层面先后梳理解决了30个重点难点问题,答复各区提出的问题48个。

“改革工作中,全市从检察机关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72人,其中市本级229人,涉及市检察院和四个分检察院。” 针对市级层面转隶机构多、人员多的实际,市委坚持把党的领导寓于思想政治工作中,组织开展三轮大规模谈心谈话,实现涉改人员谈心谈话全覆盖,最大程度地凝聚改革共识。

“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反腐败工作牢牢把握在党的手里,改革试点工作的所有具体设计和实施都必须朝着更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这个方向开展。”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说,“全力以赴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正是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对每个改革参与者而言,都是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和锻炼。”

全面试用12项调查措施

2017年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华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华被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6月12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作出判决。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并宣判的案件。

以通州区查办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为范本,北京市各级监委积极试用12项调查措施。去年,全市共使用谈话7494次、讯问1024次、询问2570次、查询7777次、冻结129次、调取5603次、查封14次、扣押226次、搜查67次、勘验检查24次、鉴定42次、留置6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2人。目前,市区监委均有留置案件,对12项调查措施均已完成试用。

“12项调查措施中,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多为立案调查后使用;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永强介绍,在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调查过程中,房山区监委就对于某及其家庭成员15处房产中的13处进行了查封;怀柔区监委根据办案需要对某涉案房产进行了勘验检查。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调查措施,北京市就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重点研究,坚持慎用、用准、用好的原则,确保留置措施依纪依规准确适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刘永强表示,去年,北京市区两级监委共对68人采取留置措施,市监委机关留置8人、区监委留置60人。

具体执行中,实践了留置案件办理全流程。留置平均用时58.5天,较2016年“两规”缩短20.2天;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分别为7天、16天;通州区办理的全市第一例留置案件,从采取留置措施到解除留置措施,仅用了短短28天。

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要把法规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试点工作之初,北京市委就明确提出,抓紧完善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监督、调查、处置等配套制度要加大研究力度,特别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留下的空白,既做好先期设计,又加强实践探索,使监察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从实践亟需的制度抓起。市监察委成立后,就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从决策程序、审批事项、督察督办等方面规范了监察委员会议事决策和工作方式。

“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而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市纪委市监委制定《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常用文书》等,规范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为形成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加强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

“监察工作必须有严密规范的制度作保障。”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负责人说,为此,北京坚持实践探索于前、总结提炼在后,建立了涵盖组织决策、执纪执法、纪法衔接、监督制约4个方面36项规范的制度体系,涵盖纪检监察工作全部业务流程。

“北京市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全市监察对象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2017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2494人次,同比增长58.6%;追回在逃人员31名,是2016年的2倍,取得重大突破。”张硕辅表示,市区两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委书记批准立案及纪律处分件次明显增长,问责数量大幅提升,改革试点所形成的制度优势正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张祎鑫  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