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墨江县制定实施《脱贫攻坚和5.9级地震恢复重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进一步压实责任,促使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和地震恢复重建工作职责,推动脱贫攻坚和地震恢复重建工作“双推进、双融合”。
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人民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驻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基层村(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纳入问责范围,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列出53种责任追究情形,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干部职工在脱贫攻坚和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中表现出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过程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拖沓推诿、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对脱贫攻坚和地震恢复重建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对已经核实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压案不查,对该问责而没有问责和问责不到位的,对相应的单位、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严肃的追责问责。
单位受到追责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个人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问责决定书》归入个人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许正兵 唐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