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勐海县监察委在调查西定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方某某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线索时,发现西定乡政府机关存在作风建设不够扎实、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不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7月4日,勐海县监察委员会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和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向西定乡政府发出勐海县监察委自组建以来发出的第一份监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写明:“现就西定乡人民政府存在考勤及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以下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书》是监察委员会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时,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等条文共同构建起监察建议的框架体系,明确了监察建议书的主体、客体、根据和保障。
接到监察建议书后,西定乡人民政府随即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落实建议书内容,责任到人,迅速开展整改。
一份监察建议书“催”出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瞄准“躲、推、绕、拖”,盯住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科学运用监察建议书这一法治手段,勐海县监察委员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履职存在的问题亮“利剑”,倒逼责任单位担当尽责,效果凸显。
实践证明,监察委的监察建议书,不仅可以是具体工作的“催办书”,解决问题的“加急单”,还可以是提示风险的“预警灯”、祛除病灶的“治病”良方,用好用活监察建议书这一除弊“利器”,可以起到立竿见影、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何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