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落实容错免责机制给干部干事创业吃下“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8-07-29 08:35:39   来源:普洱市纪委

“给予澜沧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杨咏中免予党纪处分。”澜沧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在澜沧县国土资源局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杨咏中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令。

为什么给予杨咏中免予党纪处分?

在澜沧县南朗河西岸开发区及东朗路延长线征地补偿工作中,澜沧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建房的刘某昌、王某杰给予地面附着物补偿9.5705万元,杨某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刘某昌、王某杰违章建筑问题属杨咏中前任遗留问题,且已履行法律程序,均未能解决,为尽快推进南朗河西片区土地征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采用向刘某昌、王某杰支付补偿费的方法予以解决,杨某中已履行应尽职责,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给予其免予党纪处分。

杨某中深知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并且在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为了使后期工作顺利开展,澜沧县国土资源局才决定对违法占地建房的刘某昌、王某杰进行地面附着物补偿。

随后,杨某中向澜沧县纪委监委递交了《容错免责申请》,申请容错免责。

澜沧县纪委监委组成调查核实工作组,启动容错免责核实认定程序,对杨咏中申请容错免责进行调查核实。

审核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了初步意见,经请示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认定杨咏中的行为有利于发展大局,且没有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符合容错免责的条件及情形。报经县委研究后,决定给予杨咏中免予党纪处分。

“作为容错免责的当事人,我的确有些意外和感动,这说明组织对干部的评价是客观和全面的。”澜沧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杨咏中如是说。

“对于出于公心、无谋取私利行为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等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在党纪政务规定内可以容错免责。”澜沧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介绍说。(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