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担任宁洱县公安局出纳的职务便利,长期、多次挪用宁洱县公安局公款450余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宁洱县纪委、监委将庭审现场当做广大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讲堂”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察业务课堂”,组织国土、住建局等单位的财务人员及纪检监察干部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王某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次次放任自己将黑手伸向罪恶,最终酿成如此悲剧,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加强财务管理,避免重蹈覆辙。”参加旁听的住建局财务人员对此案涉案金额之大感到震撼之余,对王某管理财务的混乱程度感到不可思议,并表示这样“零距离”的警示教育方式比观看警示教育片更加震撼、直击心灵,效果十分明显。
“通过了解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我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宁洱县纪委、监委一名干部表示,这样的“现场教学”使纪检干部对如何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如何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如何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锁链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姚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