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芒市纪委、监委立足监督执纪监察主责主业,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定下发《芒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为人民群众守护绿水青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倒逼各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给各级领导干部戴上生态的‘紧箍咒’,为绿色发展架起环保的‘高压线’,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芒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
《办法》要求各乡镇、街道、农场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细化各级领导干部27种责任追究情形和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任辞职、免职、降职等)、党政纪处分4种责任追究形式。
《办法》规定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同时,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发现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