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党员,只是村委会副主任,是否属于监委的监察对象?”“当然属于,因为按照国家监察法的规定,凡是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都属于监察对象。”一问一答中,基层干部群众纷纷点头表示认同。这是河口县纪委、监委开展“火塘纪检行”活动的一个场景。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国家监察法等党纪法规,河口县纪委、监委成立3个工作组,利用开展“火塘纪检行”活动的方式,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宣讲活动,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纪意识、监督意识,提高基层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宣讲活动围绕党纪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相关政策等宣传内容,先后7次到各乡镇开展宣讲活动,将基层党员干部职工和村组干部,全部纳入宣讲范围,做到层层宣传、一个不落下。
除了集中宣讲,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还深入到农户家中宣传相关纪律和法律,“火塘纪检行”活动不念稿子,不说官话套话,纪检监察干部与群众围坐在一起,宛如一家人,在拉家常的同时,深入讲解群众疑问,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积极为群众遇到的问题出谋划策,沟通协调。
“这样接地气、贴基层的宣传方式,我们听得懂,能明白,通过普及党纪法规知识,明白了今后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基层党员群众听后都有同样的感受。(常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