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宁县出台《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十项监督重点,使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方向明、瞄得准。
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规定程序进行,对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民主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纠正。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主要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在公开内容上,要做到全面、真实、应公开尽公开。在公开的程序上,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再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并及时将公开资料整理归档,做到规范有序。
加强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资金预算,并监督资金支出过程。监督村集体经济预算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每月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票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对不合理的开支应予以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或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加强对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等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房屋、土地和鱼塘等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等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租,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固定资产购入、新建、改扩建、接受捐赠、出售、报废、毁损等增减变动情况是否及时登记入账并建立资产台账,村级大额物资采购是否经过集体讨论。
加强对民生资金的监督。主要监督社保、低保、强农惠农、教育补助、扶贫、救灾救济等资金发放、使用、公示等情况,确保省、市、县各级关于改善和保障民生资金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公开、公正发放,管理和运用规范化。
加强对扶贫领域工作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纪律作风和履职担当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对扶贫工作的谋划、领导、组织和推动方面的情况,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贯彻精准扶贫要求情况,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截留挪用、失职渎职、作风不严不实等违法违纪行为,脱贫退出工作脱离当地实际等问题。
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主要监督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及资源的发包、出租等是否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是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是否经乡镇纪委、农经部门、司法部门或法律工作者审核把关,租赁款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兑现,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规定公开。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招投标是否按规定实行,是否签订规范的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规划设计及工程量,是否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结算是否按规定进行并开展项目审计,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
加强对村组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主要监督村组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政自律各项规定。
加强对民情民意的监督。围绕监督职责和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抓好民意收集,并对收集到的民情民意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班子提出工作建议或监督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范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