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县制定出台《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规则明确,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担任。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
规则规定,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全县反腐败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败工作,听取成员单位反腐败及案件查办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并指导、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规则要求,成员单位对各自受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经审查属于其他成员单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相互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及时对接收案件线索进行处理,并向移送机关反馈处理情况。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各成员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及时相互通报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重要措施、重要情况、处理结果情况等信息。
规则还对重要案件线索移交、协同工作、职责定位、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瞿建周)